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0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二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六月十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在案,並於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判決確定。茲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四月九日復犯恐嚇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一三號),並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張堅國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