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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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7,78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2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昭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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