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1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 鈺佩
張炎煌 陳餘
一、債務人張炎煌、 張鈺佩陳餘芝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炎煌、張鈺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貳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1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炎煌、張│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33237│鈺佩、陳餘│2月19日起││八三│││元│芝││││├──┼───┼─────┼──────┼──────┼───────┤│002│新臺幣│張炎煌、張│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31290│鈺佩│2月19日起││八三│││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炎煌、張│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3237│鈺佩、陳餘│1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芝│││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炎煌、張│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1290│鈺佩│1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0101號)
(一)、緣債務人張鈺佩於民國95年間至民國101年間邀同
債務人張炎煌、陳餘芝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 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2筆,共計新臺幣39萬1,692元整(其中,張炎煌、陳餘芝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26萬0,402元整;張炎煌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13萬1,29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4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鈺佩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6萬4,527元整(其中,張炎煌、陳餘芝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23萬3,237元整;張炎煌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13萬1,29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炎煌、陳餘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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