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璦潔被告廖培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璦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璦潔因被告廖培智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嗣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378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並於104年8月11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而被告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按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未果等情,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0月30日宜檢貴正104執助379字第19103號函暨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附卷可按;顯見具保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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