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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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9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9467號債權人阿姆斯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浚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庭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簡庭蘭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巷○弄○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