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返還土地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0738號),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此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8號),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2日判決駁回,業據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此外,聲請人復未陳明前開執行事件尚有何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情形,是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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