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0號上訴人 廖家進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12被上訴人 黃文瑞 住嘉義縣○○鄉○○村00000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12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沛圻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