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文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如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629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年息│├───────────┼────────────┤│92,190元│13.73%│├───────────┼────────────┤│9,435元│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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