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7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2張,業經鈞院以97年催字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新聞紙97年2月15日台灣新生報第14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二張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催字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蔚菁┌──────────────────────────────────────────┐│附表:97年度除字第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快捷工程行李家│玉山商業銀行股份│96年12月31日│11,655元│AL0000000││││福│有限公司基隆分行│││││├──┼───────┼────────┼──────┼─────┼──────┼──┤│002│正權工程 行李嘉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96年12月31日│66,800元│AW0000000││││鵬│有限公司基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