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崇耀實業社(合夥商號)法定代理人 施鴻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於民國103年8月19日於崇耀實業社辦公室內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3年9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民時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3月10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宏達水電工程│聯邦商業銀│崇耀實業│103年8月5日│46,304元│UA0000000││有限公司曾壬│行府城分行│社│││││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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