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正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雅玲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佳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