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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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十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先後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更正附表內妨害兵役部分,犯罪日期為八十九年四月間、犯罪事實的判決為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外,其餘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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