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陳聰錚
陳麗霞 陳麗芳 陳麗梅 陳美雯 陳美惠 陳美儀 兼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陳欽造 上八人訴訟代理人 陳彥碩 被告 黃錦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3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