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8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士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柏伸 相對人即債務人永興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起、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起、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起、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均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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