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小調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小調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調解事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小調字第254號聲請人 陶復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江正邦 為調解事宜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聲請費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應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原本或影本,此為聲請調解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調解之金額俾利本院核定調解聲請費用及向相對人即里幹事聲請調解之依據,該通知於同年月1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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