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佑東吉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秋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6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6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2年2月8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
支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4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佑東吉機械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苗栗分行111年6月5日491,877元Q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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