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542號債權人 吳元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雙和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順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請求之債務人(是否向李順發請求)。
二、提出債務人雙和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李順發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僱傭契約影本,並更正本件債務人為僱用人。
五、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未約定,則應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