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08號原告 范禎娠 被告 陳易騰 (原名 陳靖豐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3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范禎娠於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302號被告陳易騰(原名陳靖豐)被訴誹謗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