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 簡百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朝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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