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28號原告 陳怡伶
詹秀予 張玉雲 陳建宏 劉佳雯 張舒菁 林維立 林欣蓉 張雪芬 楊智凱 林岑旻 林美婷 傅湘蓉 陳達弘 陳肇聯 羅瓊如 羅瓊君 陳佑安 林宜芳 王振堃 張茹喻 張建國 詹智凱 許子鈞 管竤嘉 古杏蘭 黃慧雯 楊書杰 許瑋真 鄭宇倫 莊凱程 許童欣 楊絜任 劉士弘 張羽捷 陳奕樵 張文祥 詹惠真 劉玿顯 劉少喬 易慈珮 陳奕壇 郭婉婷 周易資 原永逸 邱惠瑀 范淑亭 易岱瑩 劉旭凱 劉旭國 黃育康 詹益鳴 詹盈虹 張智琦 被告承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裕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附表「各自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裁判費,另原告可選擇共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1,98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應訴,但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俾能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係單純之合併,其間既無牽連關係,又係可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由共同原告所提起或對共同被告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應各自判斷,互不影響,其中1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1人之行為及關於其1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1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各項訴之聲明所依據之事實基礎及法律關係,均為獨立之請求,其中一人之訴訟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訴訟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核屬普通共同訴訟,揆諸前揭意旨,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分別徵收各如附表「各自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惟若原告選擇合併加計訴訟標的總額核定訴訟費用者,則訴訟標的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萬1,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噯靜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各自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陳怡伶40,597元1,000元2詹秀予40,597元1,000元3張玉雲40,597元1,000元4陳建宏40,597元1,000元5劉佳雯40,597元1,000元6張舒菁40,597元1,000元7林維立40,597元1,000元8林欣蓉81,194元1,000元9張雪芬40,597元1,000元10林岑旻20,298元1,000元11林美婷20,299元1,000元12傅湘蓉40,597元1,000元13陳達弘40,597元1,000元14陳肇聯40,597元1,000元15羅瓊如20,298元1,000元16羅瓊君20,299元1,000元17陳佑安40,597元1,000元18林宜芳40,597元1,000元19王振堃40,597元1,000元20張茹喻40,597元1,000元21張建國40,597元1,000元22詹智凱40,597元1,000元23許子鈞40,597元1,000元24 管竑嘉 40,597元1,000元25黃慧雯40,597元1,000元26楊書杰20,298元1,000元27許瑋真20,299元1,000元28鄭宇倫40,597元1,000元29許童欣40,597元1,000元30楊絜任40,597元1,000元31劉士弘40,597元1,000元32張羽捷40,597元1,000元33陳奕樵40,597元1,000元34張文祥40,597元1,000元35詹惠真40,597元1,000元36劉玿顯40,597元1,000元37劉少喬40,597元1,000元38易慈珮40,597元1,000元39陳奕壇40,597元1,000元40郭婉婷40,597元1,000元41周易資40,597元1,000元42原永逸40,597元1,000元43邱惠瑀40,597元1,000元44范淑亭40,597元1,000元45易岱瑩40,597元1,000元46劉旭凱40,597元1,000元47劉旭國40,597元1,000元48黃育康40,597元1,000元49詹益鳴40,597元1,000元50詹盈虹40,597元1,000元51張智琦40,597元1,000元52楊智凱40,597元1,000元53古杏蘭40,597元1,000元54莊凱程40,597元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