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6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對於離婚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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