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71號上訴人冠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7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萬3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1099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