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05號聲請人 張蔡明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李險 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相對人即債權人陳李險前聲請本院以87年度執全字第58號假扣押執行聲請人財產,惟其迄未起訴,爰依法聲請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陳李險已於民國105年9月13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相對人陳李險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補正,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即為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