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勞安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勞安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勞安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建忠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撤緩偵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建忠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陳美芳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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