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6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潘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潘麗敏於民國93年6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36,447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36,447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