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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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俊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俊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俊佑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容有漏載,業經本院補充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18日0時│107年1月16日18時│││58分許│許起至1月26日17││││時33分許止│├────────┼────────┼────────┤│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981號│偵字第4503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事實審││641號│1068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2日│109年2月7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判決││641號│1068號││├────┼────────┼────────┤││判決│107年11月1日│109年3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6號│執字第1852號│││(刑期自112.08.12│(尚未執行)│││至112.09.1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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