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請人 林勇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武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二、相對人陳武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