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94號原告 蘇純美 訴訟代理人 詹顯福 被告金龍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政璋 訴訟代理人 孫光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5日上午10時15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是否如下:㈠系爭110-14地號土地(面積136平方公尺)其上建有1524建
號建物即門牌臺南市○區○○路○○○巷○弄○號之1房屋,均屬原告所有,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4頁)。
㈡系爭116-3地號土地其上建有金龍大廈,為訴外人吳政璋、
林美娟 等人共有,被告為金龍大廈成立之管理委員會,管理系爭116-3地號土地,而在系爭巷道以白色油漆劃上10位停車格及標示私人土地等,有土地登記謄本及相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3、15-18、37-40、74-76頁)。
㈢系爭巷道位在系爭116-3地號土地東側,有標示巷道所在之地籍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36頁)。
三、本件爭點是否如下:㈠系爭110-14地號土地是否合「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
不能為通常使用」之要件而屬袋地?㈡原告依民法787條、第789條及既成道路法律關係主張通行權
是否有理?得主張通行系爭116-3地號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為何?
四、原告所有1524建號建物即門牌臺南市○區○○路○○○巷○弄○號之1房屋於78年11月1日為第1次登記,原告於78年11月6日登記為所有權人,原告主張原即由系爭巷道(莊敬路116巷1弄)聯絡公路,被告就此事實有無爭執?原告就此可否提出交屋時相片證明?又是否有證人或其他證據方法可證,原告自交屋時起即非由工務局管領使用執照核准圖所示通道(見被告103年3月17日答辯4狀所附證物1、本院卷第133-134頁)通行?
五、請兩造各於5日內就前開事項提出書狀表示意見,如有未及提出證據方法,亦請一併表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