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除字第542號聲請人 周錦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支票附表發票人欄有關「 陳妍灑 」之記載,應更正為「 劉妍灑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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