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47號原告 陳吳懷瑜 被告 吳鮮 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