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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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力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