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維祥選任辯護人徐孟琪律師被告賴儀儒選任辯護人 陳湘傳 律師
賴思仿 律師被告 陳秉立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被告 陳清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姚孟岑 被告 潘建昌
蔡宜萍
王勝德
王欣華
邱逸承
李俊逸
林宏聯
何品佳
洪啟翔
林士堯
梁庭瑋
陳羿綸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游涵歆
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翊凱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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