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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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1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九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