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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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原告 陳河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 王翌泠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狀內當事人欄記載被告為:「王翌泠」,尚無法辨別其所欲起訴之特定被告究為何人,遑論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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