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52號原告鉅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裕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銧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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