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附民原告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附民原告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被告 何昇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蔡羽玄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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