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63號原告青田音樂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婉文 原告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耕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 朱日銓 律師被告 張韶涵 住臺北市○○區○○○路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律師
許惠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0日下午2點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102年11月2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陳報自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時起迄今發行專輯(包括單曲)之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明(請表列)。
㈡陳報自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時起迄今為被告接洽之演出、代言等各項活動之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明(請表列)。
被告應於102年11月2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被告關於原告青田公司9年餘僅發行6張專輯,不符市場慣
例,怠於履行系爭契約,延宕被告演藝事業之抗辯,是否再為舉證?㈡被告抗辯原告福茂公司遲延給付演唱會款,請具體說明遲延
給付演唱會款之場次、時間、金額等,並提出相關證明(請表列)。
㈢被告抗辯業已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合法終止系爭契約
,則被告有無同條第2項但書所定因非可歸責被告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之情形?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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