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就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戊字第三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案判決確定,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受刑人傳訊未到案執行之被告住、居所送達回證二份、因傳訊未到予以拘提,經司法警察提出報告書載明拘提結果為:「經多次前往被拘人甲○○住、居所及可能出入之場所執行拘提,結果均未發現被拘人甲○○之行蹤」之報告書一份、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及其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各一份、命具保人乙○○內載「請即偕同被保人 陳志達 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案執行,如逾期不到,即依法沒入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之函文、送達證書等資料,足認受刑人確係逃匿屬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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