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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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六號
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受送達之被告甲○○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准將應送達於該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B法官許秀芬~B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