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8號聲請人 謝武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范成榮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0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0年3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