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195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蘇震 債務人 高逸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
二、經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自被繼承人 吳芳梅 處繼承不動產,請求代辦繼承並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惟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動產係在嘉義地區,有債權人附呈土地登記謄本等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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