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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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856號聲請人 陳楊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禎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321985、321986、321987、321988、321989、3219
90、321992、321994、321995、321996、321999、321991之本票原本12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