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0977號債權人 翁敏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海峽兩岸緊急救援協會、 廖豪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㈡補被繼承人 翁土水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確認債務人台灣海峽兩岸緊急救援協會之組織形態為獨資
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 蘇南成 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㈣釋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52,5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