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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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國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史妃 間因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為新台幣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