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993號債權人 李慧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澤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請求利息之起迄日為何。
㈡補正相對人陳澤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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