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舒田美定 被告 陳德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4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黃益茂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