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470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林嘉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參佰零捌元,及其中壹拾陸萬捌仟壹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及其中肆萬陸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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