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健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健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健恩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鄭健恩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要旨參照)。查受刑人鄭健恩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6、8、9所示竊盜、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部分,原分別宣告刑為有期徒刑4月、4月、5月、4月、3月、3月、4月、3月,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惟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7之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不得易科罰金。依上開說明,本件附表編號1、2、3、4、5、6、
8、9所示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蘇素娥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06月30日│100年07月15日│100年07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1783號│100年度偵字第21783號│100年度偵字第2178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審││││││├──┼───────────┼───────────┼───────────┤││判決│100年12月29日│100年12月29日│100年12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決│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確定│100年12月29日│100年12月29日│100年12月29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07月30日│100年08月02日│100年08月04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1783號│100年度偵字第21783號│100年度偵字第2178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審││││││├──┼───────────┼───────────┼───────────┤││判決│100年12月29日│100年12月29日│100年12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決│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確定│100年12月29日│100年12月29日│100年12月29日│││日期││││├─┴──┼───────────┼───────────┼───────────┤│備註││││││││││││││││││││││││││││││││││└────┴───────────┴───────────┴───────────┘┌────┬───────────┬───────────┬───────────┐│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07月25日-│100年08月01日│100年04月16日│││100年07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5697號│100年度偵字第25697號│100年度偵字第1341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59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59號│100年度桃交簡字第2359││審││││號││├──┼───────────┼───────────┼───────────┤││判決│100年12月28日│100年12月28日│100年06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59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59號│100年度桃交簡字第2359││││││號││├──┼───────────┼───────────┼───────────┤││確定│101年01月30日│101年01月30日│100年07月28日│││日期││││├─┴──┼───────────┼───────────┼───────────┤│備註│編號7、8所示之罪經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101年度執字第2455號│││度審易字第2459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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