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聲請人 孫烈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股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02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082-ND-0000000-011000002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93003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62004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94005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191006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29007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220008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253009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291010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223011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429說明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