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信辰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之殘渣袋肆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01號被告董信辰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獲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之毒咖啡包殘渣袋4只,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而本件扣案之標示「DIABLO」紫色殘渣袋4只,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月9日草療鑑字第1061200541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要屬違禁物無訛,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